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基本规定
1. 2个《通知》:企业应准确核算:境外应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已纳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2. 回国进行所得税抵免时,有两个方法可供选择:“分国别/地区不分项”计算和“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计算,一经确定5年内不可改变;
3. 应缴并实际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回来可抵免;
1) 我们实行限额抵免,国外交的税超限额不分可以后转5年;
2) 抵免方法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i. 直接抵免:预提税直接抵免
ii.间接抵免:境外子公司的所得税
3) 根据境外的所得税和预提税的总额计算抵免限额
4) 抵免时遵循税收绕让原则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1. 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总公司是同一法人
1) 境外分公司跟国内的总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境外分公司的已纳税可直接抵免。无论国外分支机构经营所得是否汇回国内,都要计入同一纳税年度纳税;
2) 境外同一国家的分支机构境外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不得弥补境内或者其他国家所得;
3) 境外分支机构利润汇回国,一般不再缴纳预提税,(个别国家未免除,例如中国和菲律宾的协定)
2. 境外分支机构和境内总公司不是同一法人
1) 股息、红利的公司所得税回总部的抵免是间接抵免
2) 股息、红利的公司预提税回总部的抵免是直接抵免
3) 用所得税和预提税之和来计算抵免限额
4) 股息、红利缴税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的时期作为收入实现,即回国汇总报税年度和境外子公司做出分配决定的年度相一致3. 5层间接抵免
第一层:单一居民公司持有20%以上的外国企业,回来可以间接抵免
其余4层:单一持有20%,且母公司最终持有子公司股份20%,则5层子公司的境外已纳税额可回国间接抵免。
典型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大地集团公司向初同海外咨询公司咨询2017年所得税汇总纳税核算方法。资料如下:
2017年总部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其海外收益如下:
新加坡分公司2016年所得额折合500万元,新加坡所得税税率17%,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税。2017年2月总部收到新加坡分公司汇回利润200万元。
埃塞俄比亚全资子公司2016年所得额折合5000万元,埃塞俄比亚所得税税率30%,但子公司可当年享受减半优惠。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90%汇回中国。2017年5月总部收到埃塞俄比亚子公司分回的股利入账。埃塞俄比亚国内法规定,股息预提税10%,中国与埃塞俄比亚协定:股息预提税5%,利息预提税7%,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5%,持股20%以上可以间接抵免,有税收饶让。
控股80%的俄罗斯子公司,2017年5月,总部收到分回的股息950万元。当年俄罗斯子公司享受减半优惠。俄罗斯联邦税2%,地方税18%,国内法规定,股息预提税15%,利息和特许权预提税20%:中国与俄罗斯协定:持股25%以上时.股息预提税10%,否则股息预提税10%。利息预提税5%,特许权预提税6%;持股20%以上,有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
大地集团向初同海外咨询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咨询境外所得汇回国的纳税方案。
初同海外咨询海外税务筹划团队给出了如下的分析:
境外分公司应就其实现的利润在中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子公司股息只就总部收到的部分汇总纳税,而不是按控股比例应得的部分。
1. 采用分国不分项原则
新加坡分公司利润纳税:
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500X17%=85(万元)
按中国税法应纳税额=500X25%=125(万元)
回中国应补税=125-85=40(万元)
分公司利润在境外已纳税,属于直接抵免。抵免限额为85万元。
埃塞俄比亚子公司汇回利润的纳税:
总部应分税前利润=5000x90%=4500(万元)
已在埃塞俄比亚实际缴纳所得税=4500X15%=675(万元)
总部分得税后利润=4500-675=3825(万元)
在埃塞俄比亚缴纳预提税=3825X5%=191.25(万元)
在埃塞俄比亚实际纳税总额=675+191.25=866.25(万元))
因有税收饶让,视同在埃塞俄比亚缴纳所得税=4500X30%=1350(万元)。
因有间接抵免,视同在埃塞俄比亚纳税总额=1350+191.25=1541.25(万元)。
按中国税法应纳税=4500X25%=1125(万元),小于境外视同已纳税,回国不再补税。
汇总纳税时抵免限额为1125万元,税收饶让使在埃塞俄比亚的所得少纳税258.75(=1125-866.25)万元。
俄罗斯子公司汇回利润的纳税:
换算成预提税前金额=950/(1-5%)=1000(万元)
已在俄罗斯缴纳预提税=1000-950=50(万元)
换算成所得税前金额=1000/(1-10%)=1111.11(万元)
已在俄罗斯缴纳所得税-1111.11-1000=111.11(万元)
因无税收饶让,故在俄罗斯纳税按照实际纳税金额计算。
在俄罗斯实际纳税总额=111.11+50=161.11(万元)
按中国税法应纳税=1111.11X25%=277.78(万元)
回国补税=277.78-161.11=116.67(万元)
故抵免限额为161.11万元。因没有税收饶让,在俄罗斯没有缴纳的所得税回中国缴纳。
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000+500+4500+1111.11)X25%=9111.11X25%=2277.78(万元)
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额:
2277.78-85-1125-161.11=906.67(万元)
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额实际上等于总部所得应纳税750万元,加上新加坡分公司利润补税40万元,加上俄罗斯子公司补税116.67万元。2. 采用不分国不分项原则
新加坡分公司利润纳税:
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500X17%=85(万元)
埃塞俄比亚汇回利润的纳税:
总部应分税前利润=5000x90%=4500(万元)
已在埃塞俄比亚实际缴纳所得税=4500X15%=675(万元)
总部分得税后利润=4500-675=3825(万元)
在埃塞俄比亚缴纳预提税=3825X5%=191.25(万元)
在埃塞俄比亚实际纳税总额=675+191.25=866.25(万元)
因有税收饶让,视同在埃塞俄比亚缴纳所得税=4500X30%=1350(万元)
因有间接抵免,视同在埃塞俄比亚纳税总额=1350+191.25=1541.25(万元)
俄罗斯子公司汇回利润的纳税:
换算成预提税前金额=950/(1-5%)=1000(万元)
已在俄罗斯缴纳预提税=1000-950=50(万元)
换算成所得税前金额=1000/(1-10%)=1111.11(万元)
已在俄罗斯缴纳所得税=1111.11-1000-111.11(万元)
因无税收饶让,故在俄罗斯纳税按实际纳税金额计算。
在俄罗斯实际纳税总额=111.11+50=161.11(万元)
境外所得额=500+4500+1111.11=6111.11(万元)
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应纳所得税总额:
6111.11X25%=1527.78(万元)
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总额:
85+1541.25+161.11=1787.36(万元),大于按照中国税法应纳所得税总额,故抵免限额为1527.78万元。
大地集团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3000+6111.11)X25%-1527.78=2277.78-1527.78=750(万元)
采用不分国别原则比采用分国别原则少纳税156.67万元
本文摘自搜狐网 作者 徐宝同律师